[摘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纭。
存疑的合法性
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暂行条例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决定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认为,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
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昨日接受《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以赠与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宜以赠与之名来征收契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房产一直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 地2009120),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涉税的。
施正文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以赠与的名义发生产权转移必须是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而夫妻是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赠与并不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税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添加配偶姓名之后发生了产权转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是赠与,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房产证上写子女名字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赠与之后,子女同配偶约定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置,包括在房产证上加名,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也是赠与,也不能等同于税法上的赠与。
“因为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税法,以及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房产证加配偶姓名就是赠与,发生了产权转移。”施正文说,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与施正文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可加名就是发生了产权的转移,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与普通人的赠与性质不同,因此财税部门做法律条文解释时应该还是要非常认真考虑这个因素,要慎之又慎。
刘剑文表示,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从法理上讲,这构成了税法漏洞补充,而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当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松立场。
这也成为财新网所报道的财政部制定细则的一个注脚。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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