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财经日报)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纭。
与此同时,不同媒体所释放的有关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信息又是前后矛盾,这更让婚前“房产加名税”显得扑朔迷离。
加名税乱局
自从8月23日南京地税局向外透露决定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加名税以来,深圳、成都、泉州、苏州、无锡、青岛、武汉等地纷纷跟进。而且各地税率都有所不同,武汉,达到4%。
8月26日,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回应,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并预计短期不可能在范围内推行。
媒体透露的国税总局不支持的态度显然给了地方税务局不小的压力。此后,青岛市和南京市先后决定暂不征收加名税,等待国税总局的意见。
8月29日,有媒体又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解到,两部委正在研究房产加名税新规。财新网报道称,财政部已经起草完毕相关文件,有望本周内出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从短期不在范围内推行”到“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执行”,财税部门的态度似乎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财新网援引财政部匿名官员的话称,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税法领域的人士显然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们对财税部门“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的合法性存疑。根据税法疑点归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财税部门收取加名税的法理并不充分。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否则就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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