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辛苦看房,最终选定心仪的二手房,付了定金,房东却中途反悔,只退还了定金……连日来,陷入买房风波的市民李先生一直闷闷不乐。
辛苦看房,最终选定心仪的二手房,付了定金,房东却中途反悔,只退还了定金……连日来,陷入买房风波的市民李先生一直闷闷不乐。
两年前,李先生来到顺德工作,一直租住在市区的单身公寓。“到了结婚的年纪,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在市区先买一套二手房。”他说,在市区前前后后看了半年的二手房,直到5月底,才选中了大良东区的一套小户型二手房。经过多次谈价,房东答应以59万元的总价卖出,李先生在当天付给房东3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合同。
令李先生意外的是,当他把银行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出来,找房东交房款时,却“扑了空”。据介绍,房东男主人已去世,儿女强烈反对卖房,导致女主人反悔,并将3万元定金退给了李先生。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若房东反悔,其应退还李先生双倍定金。“房东只退了3万元,之后就不理人了,我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买房前应弄清楚房屋产权
李先生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呢?记者采访专业人士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东收取定金后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给李先生。
佛山律师蔺存宝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李先生因提前支取银行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损失超过3万元,可通过举证证明,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房产中介卖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不仅收不到中介费而且还可能被立案调查。近日,火车站工商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中介纠纷,购房者章先生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拿回了预付的意向金1万元。
今年4月初,市民章先生打算在福州购置一套房产,但在走访了众多楼盘后,感觉市场在售楼盘均超出他的购买能力,于是希望能在房产中介帮助下寻找到一套较合适的房源。一则位于晋安区新店西庄小区的房产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信息显示楼面均价竟低于市场价近一半,询问后得知,原来这是一处拆迁安置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比较优惠。看着如此优惠的价格,章先生心动了,他立即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委托洽谈协议》,并支付1万元意向金,委托房产中介办理相关房产买卖合同。
但在协议签订后,章先生得知没有产权的房屋在买卖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房产转让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于是章先生立即前往房产中介,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中介退还其1万元意向金。而房产中介则以双方事先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改变购买该房产条件,则已支付乙方的意向金不予返还”为由,拒绝退还意向金。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章先生向所在辖区的火车站工商所投诉。近日,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章先生终于要回了自己的1万元意向金,而这家房产中介因售卖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将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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