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李某便和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此时房价不断上升,李某异常后悔,干脆不履行合同,还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此后高价购房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于2008年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但外孙出生后,他便想去女儿所在的苏州帮着带小孩。2009年5月,李某便和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以每平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总价23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给付定金70000元。但此时房价不断上升,李某异常后悔,干脆不履行合同,还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此后高价购房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不仅不履行交房义务,反而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女名下,构成根本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房屋评估价为563000元,而合同价为230000元,故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333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2009年5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定金70000元,同时赔偿陈某损失3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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