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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警惕“10倍征地补偿费”转嫁给房奴

观点中国  2012-12-03 08:55

[摘要] 理论上这一惠及农民的“10倍补偿费用”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能带给农民和社会公众实实在在好处的话,提高起来的“补偿”必须在商品房上市之前解决。

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修改内容为提高补偿标准。学者于建嵘表示,此次修改应该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有专家预测,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在的10倍。(11月29日京华时报)

如果相关“修正案”得以成行,今后涉及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将大幅度提升。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但按照今后提升“10倍”的补偿标准,一亩地下来约会有60万元,数字将比较客观;再者,即使这个每亩60万元的补偿不完全给付农民,再加上一个约半数的征收土地交易税环节,和现有补偿标准依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一个提升10倍的征地补偿标准,无疑更利于维护农民权益,也更有利于农民群体失地后正常的生产生活。

然而,提升了10倍的土地补偿标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令人担忧。现实运作过程中由于“招拍挂”价格的不确定性,不排除这个“10倍补偿费用”,会因出让土地价格抬高“转嫁”给开发商。在房价成本并非完全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开发商稍稍动动手脚,完全可以将“上一手”转嫁过来的“10倍补偿费用”再次转嫁。最终,不出意料的话,“10倍补偿费用”会层层传递到最下游环节、最终转嫁给“房奴”。如果这一优惠政策最终成为房奴们的“巨大负担”的话,是优惠政策的“失败”。二来,提升房奴或住房购买者负担的同时,是建立在推高房价的基础上的,与现行平抑房价的宏观政策相悖。

有人或不赞同上述观点,但“不转嫁房奴”、“不推高房价”的前提是“中间”环节主动“让利”,然而,地方政府习惯了“土地财政”,开发商们习惯了的“暴利”,这两个环节并不具有主动让利的觉悟,至少,目前在房屋建设环节和后续的税费环节,并不存在任何“让利”的机制安排和可能。目前,各地房地产开发成本究竟几何,始终是一个谜,这为开发商轻松“转嫁”成本提供了无限可能。2009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要求开发商公开房价成本,令人们感到奇怪的是,根据公示信息,有约两成的楼盘在“亏本销售”。“暴利”之下竟然可以黑白颠倒变成“亏本”,这足以说明。其二,目前在房价构成中包含有大量的政府行政成本(税费),按照现有商品房交易环节的种类税费,至少会有契税、住房转让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等多项税费,这几类税费占比不低且属于法定。法律不安排“减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想“让利”也让不了。

所以说,理论上这一惠及农民的“10倍补偿费用”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能带给农民和社会公众实实在在好处的话,提高起来的“补偿”必须在商品房上市之前解决。要么,以法律调节形式让政府税费降下来,弥补和转化成“10倍补偿费用”;要么就是拿开发商“开刀”,通过严格成本核算和利润控制,让开发商“割肉”。当然,最靠谱的依然是地方政府“税费”方面让利。“10倍补偿费用”在士地出让金总额中比例不到10%,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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