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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扶持闽台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 项目可获补助

福州日报  2013-10-14 10:41

[摘要] 日前,福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与福清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和从园区产生的各项地方留成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除外)中提取20%,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日前,福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与福清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和从园区产生的各项地方留成(土地出让除外)中提取20%,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结合园区产业规划与发展定位,主动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对接平潭综合实验区优惠政策,重点发展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扶持发展海洋服务产业。福州将对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入驻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投资补助。其中,临海装备制造产业的新入驻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1亿~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1%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在5亿~10亿元(含)的,给予企业2%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的投资补助。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新入驻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1亿~3亿元(含)的,给予企业1%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在3亿~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2%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的投资补助。海洋现代服务业(含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新入驻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0.3亿~0.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1%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在0.5亿~1亿元(含)的,给予企业2%的投资补助;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的投资补助。

财政资金还将对相关产业发展给予引导。其中,临海装备制造产业总投资在1亿~5亿元(含)的,自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福州市还鼓励园区企业自建或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获批的、省级涉海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不重复补助)。对园区新通过、省级认定的涉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市级认定的涉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首次获得省级海洋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十佳”海洋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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