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意写了一份全权授权委托书,不料委托人将房贱卖,令近日为借款500万的陈先生反而损失价值上千万的房产。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目前,公证全权委托书的做法在房屋买卖、房屋抵押借款中频频出现,买房人、借款人应高度注意其中的极大法律风险。
随意写了一份全权授权委托书,不料委托人将房贱卖,令近日为借款500万的陈先生反而损失价值上千万的房产。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目前,公证全权委托书的做法在房屋买卖、房屋抵押借款中频频出现,买房人、借款人应高度注意其中的极大法律风险。
陈先生为了给自己的企业筹集流动资金,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张某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同时将自己名下一套闲置房屋抵押给张某。
合同还约定了一个特殊条款:“为了保证张某债权的充分实现,陈先生应在签合同时,向张某指定的人作出委托授权,将办理抵押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切手续的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授予此人。”陈先生如约给张某指定的吕某作出委托授权,并办理了公证,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陈先生未能按期还款,想和张某协商借款期限展期,却发现抵押的房屋已被过户!他立即到房管局查询。原来,在借款期限到期后第二天,张某便和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吕某以很低的价格将房卖给张某,并很快将房屋解除抵押,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持房产证,更换了房屋门锁,并将房出租。
陈先生的房屋市场价格在千万元以上,远超500万元的借款金额,陈先生愤而起诉张某和吕某,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过户行为。但无论如何,他的房屋被人占有已成事实,要追回须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陈先生感叹,悔不该当初出具了这份风险极高的授权委托书。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的杨海超法官说,陈先生和张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中虽无“借款到期后,房屋归张某所有”的约定。但陈先生为张某指定的吕某出具了一份办理房屋所有登记手续的“全权委托书”,使吕某在房屋登记方面拥有了与房主陈先生一样的权利。其中的风险就在于吕某并不会为陈先生的利益考虑,陈先生已不能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有效控制,房屋被贱卖,陈先生也束手无策。
张某和吕某凭借全权委托书规避了《物权法》中保护抵押人权利的规定,目前,这种公证全权委托书的做法在房屋买卖、房屋抵押借款中已频频出现,买房人、借款人应高度注意其中蕴含的极大法律风险。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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