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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管理新规定直指“老大难”问题

东南网  2012-12-13 14:02

[摘要] 福州物业管理新规定直指“老大难”问题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昨获表决通过;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物业、业委会有责任劝阻、举报小区违建等内容成为亮点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1日讯(记者练仁福)

关注理由:《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修订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法规自2011年8月提交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以来,历经三审,数易其稿。在昨日的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终获得表决通过。新规为解决城市物业管理中的许多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从法律上为物业企业、业主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新规将在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亮点1.阻挠业委会成立可罚开发商5万

现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的行为,属于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应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来完成。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受到开发商阻挠。

新规对此,新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新规还规定,建设单位如未按要求提供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文件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2.小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现状对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作何认定问题,目前福州有些小区的做法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投赞成票的人多的话,这些人就算投赞成票;反之,就算投反对票。

新规新规规定为:“未参与投票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的规定也由原先的“不超过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三年”,还新增规定:“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监督。”“业委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且经营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显著位置公布。”

此外,原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全体业主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修订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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