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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满5年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出台

房天下  2012-11-09 13:23

[摘要] 福州市满5年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出台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送审稿)。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送审稿)

一、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8]181号)及历年来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范围内,2007年6月7日前购买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购房时间的确认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应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申请时所在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

四、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经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后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五、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携房屋所有权证至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确定应缴纳的金额、收取相应的款项并开具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有效期为60日。

(二)申请人需在土地缴款凭证有效期内持该证明至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或申请办理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登记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直接上市交易。

(三)土地缴款凭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申请人需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并重新开具缴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补缴款项。

六、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建立已上市交易和已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制度,每季度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备相关统计数据。

七、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2007年6月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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