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2007年,广州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就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同时也明确规定四类无法获取拆迁补偿的情况。
早在2007年,广州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就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确定广州132片区的补偿标准,的沙面片区补偿单价达到4900元/平方米;对商铺等经营性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而违法建设的集体土地住房不予拆迁补偿。
四种情况不予拆迁补偿:
一是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当中包括六种情况: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是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是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是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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