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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条措施给力城镇化发展

《福建日报》  2012-10-18 15:35

[摘要] 力争2015年城镇化率超62.5%;“十二五”末,18个县城人口规模达10万人以上;设区市每年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心镇5个以上;鼓励山区沿海共建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

力争2015年城镇化率超62.5%;“十二五”末,18个县城人口规模达10万人以上;设区市每年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心镇5个以上;鼓励山区沿海共建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以加快推进“三化”并举、“三群”联动,努力实现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超过62.5%,走出具有福建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充分发挥城镇化多重效应,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

通知提出,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强化规划对用地规模、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作用。推进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融合”试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派驻乡村规划师试点。

加快推进大都市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2012年完成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实施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区域金融服务中心等同城化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厦漳泉1号线、福莆宁城际轨道交通项目。2013年全面完成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支持中心城市将周边联系密切的市、县和乡镇纳入规划统一实施。实施“大城关”战略,引导产业、人口等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十二五”末全省18个县城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20个县城达到5万-10万人。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尽快形成连片示范区,率先建成中小城市、中心城市重要组团、县(市)域次中心或新型中心镇。有序引导农村住宅、人口、产业向小城镇集聚,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历史文化名镇等。设区市每年集中打造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心镇5个以上、宜居新村10个以上。

推动产业布局与城镇空间协调互动。各类园区要纳入城镇统一规划,逐步形成城区以第三产业、工业园区以第二产业、城镇外围以城郊型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布局;到2015年,全省工业园区(集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65%以上。鼓励山区和沿海共建产业园区,发展双向飞地经济。共建产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市级(含市辖区)从共建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山海产业转移项目,免征各项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加快福州地铁1号、2号线和厦门地铁1号线等中心城市地铁建设,“十二五”基本建成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全面完成5个既有机场扩能工程,建成三明沙县机场,加快厦门新机场、福州机场二期、武夷山机场迁建等项目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2015年全省大中城市7米以上宽度的道路网密度达到7公里/平方公里。大力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加快城乡水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实施一批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和蓄引调水工程,到2015年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县城达90%。建立健全包括抗震、防洪、防涝等在内的城镇综合防灾体系。改造提升排水管网、排涝河道和泵站,福州主城区防洪(潮)标准达200年一遇,其他设区的市城区50-100年一遇,县(市)城区20-50年一遇。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点线面”攻坚计划,推动城乡完整社区、快慢线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四绿”工程,力争到2015年,城市、县城全部达到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绿道网络。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厦门和福州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支持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

加快推动行政区划调整。对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继续实行县级财政体制。支持县(市)开展撤乡设镇、乡镇改街道和“村改居”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对规模较小的乡镇进行撤并或委托周边中心镇管理。

此外,通知还提出有序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流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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