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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全国调研:征地补偿为重点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09-07 13:06

[摘要] 获悉,《土地管理法》调研组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副组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等率领的调研组,6月开始就率调研组赴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地专题调研修订工作。

9月5日,《土地管理法》修改调研组在贵州召开座谈会。

获悉,《土地管理法》调研组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副组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等率领的调研组,6月开始就率调研组赴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地专题调研修订工作。

而甘藏春此前亦透露,土地征收的问题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表示,关于土地征收与补偿之间产生的矛盾问题,产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现象,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着力解决土地征收补偿之间产生的矛盾,《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寄望于一劳永逸的解决之策。

补偿方式改革

一位接近国土部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土地管理法》调整,一个理论基础需要被突破:如何解决城市的发展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此前利益由国家所有者主要获取后,国家可以反哺到地方的建设之中,推动城市化,这样显然对农民等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这个理论在当下的发展基调中,很难调转过来。”上述专家如是说。

“政府征收土地,由于目前采用的是一次性的买断补偿,很多时候不符合农民的长期利益,现在地方也有试点在一次性补偿后,留有一部分资产份额,作为长效补偿,这是目前征地补偿机制法制细化中,各界力争推动的内容,期待在接下来的条例中有所呈现。”上述接近国土部的专家如是说。

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将一次性补偿改为持续的补偿,有利于按照物价水平给予农民补偿,也有利于农民合理安排补偿收入,此前有少数农民将一次性获得的巨额补偿挥霍掉。

本报记者获悉,7月,国务院各督察组已经在开展过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此为决策层推进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决定提供支持。

这其中,上海、甘肃、江苏、山东、广西、四川等省份的城市,接受了国务院各督察组的调查,内容主要为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实行情况。

督察的方式主要通过具体项目的实地调查,与相关省市领导座谈、调阅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料等方式,据本报记者了解,每一个督察组的组长均为各部委的主要领导领衔,例如前往山东的督察组由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带领,前往上海的督察组为公安部纪委副书记王沁林牵头。

土地管理法拟改

8月底国土部传出消息,国土部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国务院上收2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

“这只能说地根调控将会越来越严,”江苏国土厅一位相关人士说:“江苏有四座城市被上收审批权,国土部里头现在对于地方用地的审核及管控越来越严格,这也是一个趋势。”

据悉,土地管理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7、8月则持续在一些省份进行调研。记者获悉,征地制度改革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

围绕土地管理法修订重点,调研组重点对地方的征地制度改革和低丘缓坡地的开发利用政策进行了调研。重点围绕征地范围、补偿、安置、程序、审批、城中村改造,进一步理清法律修改重点、明确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

在一次调研中,甘藏春表示,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怎么确定,才能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他看来,中国目前完善征地制度的重点,主要应该放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上。

延伸阅读

9月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1]636号)批准,同意征收。该批次共涉及1个项目,现予以公告如下:

榕土征告(2011)32号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

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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