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1]636号)批准,同意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1]636号)批准,同意征收。该批次共涉及1个项目,现予以公告如下:
榕土征告(2011)32号
一、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位置:见附表(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发布;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涉及上述征收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自公告之日起 15日内,涉及上述用地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文件到所在村委会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实施征地中,相关单位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
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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