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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发楼市议论 相信房子还是相信爱情

城市商报  2011-08-24 08:25

[摘要] 12日,最高法公布了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并从13日开始实施。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

12日,法公布了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并从13日开始实施。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针对此事件,在过去的一周内,城市商报联合有关部门发起网络民意调查,调查显示:仅25%的调查者完全认同婚姻法新解释的内容。

调查显示,参与此次调查的以已婚女性和未婚男性为主,其中50%为已婚女性,37%为未婚男性,另有13%的未婚女性。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此次婚姻法新解释在已婚女性中引起的反响之大。正如微博所言:“婚姻法新解释并未对弱势群体有所关怀,相反,对已婚女性打击甚大。 ”诚如其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争论之余,不少人开始讨论起应对方法。结婚前要求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成了很多人认为的解决之道。虽然有律师表示,这一做法在法律实践中并不能占到多少便宜。

调查中,已婚女性对婚姻法新解释非常不满,而未婚女性更是喊出:“老公神马的都是浮云。 ”表示将自己买房,这部分未婚女性占参与调查的62%,13%的女性选择“婚后与丈夫一起承担按揭”。

随着电视剧《裸婚时代》的热播,80后裸婚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讨论来,讨论去,核心问题总是逃不脱“房子”,在“一辈子只为一套房”的理念占据主导的当下,裸婚看似浪漫,实则风险重重。虽说爱情与房子无关,可是“房子”这一人类“衣食住行”中最基本的一项,还是难倒了很多人。调查中,63%的调查者表示:“无房子,不结婚”;只有37%的调查者表示:“爱情与房子无关”。

有网友在微博中表示:“新婚姻法真是火了开发商。 ”在婚姻法新解释施行的这十几天来,已经有不少苏州开发商适时地推出小户型婚房,新区某楼盘直接打出广告语:“新婚姻法下的品质抉择。”此外,因为婚姻法新解释而改变购房计划的调查者占了总数的50%,另有50%的调查者将不会改变自己的购房计划。

提及“房子”问题时,网友表示:“现在准备买房了,靠谁都不靠谱,还得靠自己。”不过也有网友针锋相对地指出:“要是担心这么多,那干脆不要结婚好了,既然结婚了就要互相信任。 ”

婚姻法新解释为何会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这里套用网友的一句话,与大家分享:“要不是房价这么高,男女之间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磨合男女之间的感情,降低房价,提高收入,使收入和房价之间落差减少。高房价毁了很多人纯真的爱情,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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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件,2009年为134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出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8月13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在社会各界广受关注和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了该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时涉及的财产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权益的处分和分割问题。

司法解释指引着当事人和老百姓要做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例如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产权时的选择,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登记为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二手房买卖以及家庭成员间房产确认所有权类纠纷时,也往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考虑到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没有超越物权法

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突出了产权登记的作用,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指引作用。

同时,可以预见,因产权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以及房产权属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与物权法相比,婚姻法在处理房产等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时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确定共同财产时,应优先适用。同时,鉴于房产登记行为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房产登记的现状,不能说司法解释三有超越物权法规定的情况。

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

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出资分为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婚前出资,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除明确赠与双方,人民法院实践中原则上将婚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或亲属的赠与。但婚后出资在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发生了一定转变。实施前,对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司法解释三引入了房屋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指标,解释第7条将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给子女的情况下,双方还可能是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间的约定等证据分析、定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警惕虚假诉讼的可能。如很多父母不甘心自己多年心血在子女离婚时被分走,就与子女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顺应了这种现象背后的需求,父母可以通过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成为子女个人财产,避免日后进行盯防、转移财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离婚案件涉及的房屋权属争议通常与一方的父母、子女有牵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正在审理的同时,有关联的确认所有权案件和房屋合同买卖案件也在人民法院起诉。因房产的复杂性,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及时解决,一个妥协的方法就是将房产纠纷单独另行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但是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将同意离婚作为争取房产的筹码。离婚前,一方可能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转移给父母,并辩称要在离婚前将房屋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产权人,或直接转移给自己的子女。

更有甚者,一方通过偷偷把财产转移给父母,再以父母名义出资买房落户在自己个人名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这里需要区别父母借子女之名买房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细致审查出资的真正来源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按揭偿还,离婚时房屋的权益归属和分割,基本遵循“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原则。但是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协商的可能较小,更多的情况就需要遵循产权归登记方的规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也需要遵守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一方转让共同财产行为的规定

对于一方将房屋转让给市场第三人,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购买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产权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并没有显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信任了产权证的公示力。二是购买人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携带了夫妻另一方的身份证或请人冒充夫妻。此时购买人能否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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