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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套房贷停发 买卖双方互诉

新京报  2010-06-11 04:06

[摘要] 购房者称“新国十条”公布后无法贷款要求解约退定金;售房者反诉要继续合同。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新国十条”公布后,首例房屋买卖纠纷诉讼。

购买了第三套房,因“新国十条”无法取得贷款的张先生,将房屋出售方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3万元(本报6月10日报道)。昨天,周先生则当庭反诉,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双方合同。

原告:新购房被限制房贷

4月11日,张先生和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买周先生一处总价149.5万元房屋。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起诉称,他向周先生支付3万元定金。但4月中旬,国务院公布房贷政策,要求“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已购两套房产的张先生表示,他购买的周先生的房产属第三套房,银行告知不能贷款。张先生起诉周先生,要求退还3万元定金,并解除合同。

被告:新政非不可抗力

“房贷新政策不是不可抗力。”昨天庭审,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合同中没有约定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形,新政出台也没有导致双方必须解除合同。另外,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周先生代理人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先生要在4月30日前,交付首付款70.5万元,张先生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

■名词解释

新国十条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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